站内公告:
2023-08-11 18:27:07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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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
第一章总统
第一条:
第一款:应有新加坡总统一人,由议会选举之。
第二款: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
第三款:总统自其就任之日起任职,任期四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议院议长提出辞
职,并得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罢免之。
第四款:在总统患病、离开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职务期间,内阁得任
命一人代行总统的职务,不论多长时间,但任何人除有可能被任命为总统的资格者外,不
得被任命代行总统的职务。
第二条:
第一款: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二款: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三条:总统或根据本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被任命代行总统职务的人,在行使其职
务之前,应在新加坡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誓
词。